(2020)浙0203司惩3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20-06-05
案件名称
宁波市海曙区祥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林某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海曙区祥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林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浙0203司惩3号 被罚款人:宁波市海曙区祥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84273412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梁菊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罚款人:林某,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海曙区祥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宁波市海曙区祥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无法提供其与林海杰之间关于涉案起重设备的采购、托管协议后,与林某签订落款时间为2012年5月25日的《起重设备托管协议》作为证据提交本院;后经庭审质证发现该份《起重设备托管协议》存在产权证号无事实不符、加盖的公章已失效等情况,属于虚假证据。因此,两被罚款人的行为系扰乱正常司法秩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宁波市海曙区祥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限于2020年5月30日前交纳。 对林某罚款12000元,限于2020年5月30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