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横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树道与陈森军、XX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道,陈森军,XX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横商初字第4号原告陈树道,男,194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湫山乡上田村61号。被告陈森军,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湫山乡四都村前堂屋12号。被告XX和,农民,居县湫山乡四都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道与被告陈森军、XX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树道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森军、XX和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树道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道撤回对被告陈森军、XX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陈树道负担。审 判 长 张文震人民陪审员 郦士宝人民陪审员 俞小女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祖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