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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横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树道与陈森军、XX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道,陈森军,XX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横商初字第4号原告陈树道,男,194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湫山乡上田村61号。被告陈森军,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湫山乡四都村前堂屋12号。被告XX和,农民,居县湫山乡四都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道与被告陈森军、XX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树道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森军、XX和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树道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道撤回对被告陈森军、XX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陈树道负担。审 判 长  张文震人民陪审员  郦士宝人民陪审员  俞小女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祖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