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贾巧群与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巧群,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707号原告:贾巧群。委托代理人:朱旗。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奎。被告:周秋霞。本院受理原告贾巧群诉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江公司)、周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舜江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舜江公司的住所地在上虞市,本案应由上虞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舜江公司的住所地为上虞市百官街道王充路407号,被告周秋霞的住所地为杭州市西湖区宋江苑42之1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周秋霞的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