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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李甲。申请人李甲要求宣告李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乙,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公某身份号码:××1198210124237),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号,系申请人李甲之子。李甲申请称:李乙之妻李吴丽向某某起诉离婚。2009年8月,李乙突然发生精神分裂症,在江苏省常熟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5天,出院后回家休息。2010年又发病,在温州市康宁医院住院治疗52天。李乙至今无法应诉。故请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受本院委托对李乙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认为:被鉴定人李乙于2009年8月出现精神异常,曾先后二次住院治疗,诊断均为“精神分裂症”,受精神分裂症的影响,不能理解案件的性质及对自己带来的后果和影响,也不能理解法律程序,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无法作出正确、主客观相一致的意思表达,同时无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能力,医学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波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