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国根与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王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根,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王永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516号原告:陈国根。委托代理人:孔天熹,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18019-0)。住所地:绍兴县华舍街道东周村。法定代表人:茅哲烽。被告:王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根诉被告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王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2元,减半收取2,5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