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侯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留如与被告郑家林、郑家富、郑家秀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留如,郑家林,郑家富,郑家秀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445号原告李留如。被告郑家林。被告郑家富。被告郑家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留如与被告郑家林、郑家富、郑家秀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留如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家林、郑家富、郑家秀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留如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留如撤回对被告郑家林、郑家富、郑家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留如负担。审 判 长 李军人民陪审员 曹霞人民陪审员 何军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