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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西安郎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郭亚琴、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郎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郭亚琴,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郎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鸿溪,经理。被执行人:郭亚琴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西安郎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郭亚琴、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09)西证经字第7122号公证书及(2010)西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郭亚琴、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郎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西安郎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新执一字第226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