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吕全友与吕缠锁、吕刚锁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全友,吕缠锁,吕刚锁,康忠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吕全友。被告吕缠锁,约50岁。被告吕刚锁,约41岁,职住同上。被告康忠兰,职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全友诉被告吕缠锁、吕刚锁、康忠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全友到庭后中途离开。本院认为,原告中途离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