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齐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俞志寅与曹礼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志寅,曹礼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民初字第187号原告:俞志寅。被告:曹礼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志寅诉被告曹礼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礼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志寅撤回对曹礼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俞志寅负担。审判员 赵卫星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