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长执字第0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赵文达与陕西岭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193-1号申请执行人赵文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9)长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85892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岭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已不在原址,现住所地不详,其法定代表人周云峰无具体下落,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长执字第1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未执行标的为85892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