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二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许红与西安市豫剧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西安市豫剧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322号原告许红,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豫剧团,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五四剧院招待所内。法定代表人,李天真,该团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红与被告西安市豫剧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红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红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红承担。审 判 长 韦东代理审判员 刘可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康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