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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辉栋与XX云、义乌市东方制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辉栋,XX云,义乌市东方制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413号原告楼辉栋,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中路39号101室。被告XX云,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共和村清塘下。被告义乌市东方制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叶塘工业区涌金路。法定代表人XX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楼辉栋诉被告XX云、义乌市东方制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辉栋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