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甲与华某某、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华某某,黄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97号原告:黄甲。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华某某。被告:黄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诉被告华某某、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甲撤回对被告黄乙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