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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杭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赵彬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杭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赵彬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341号原告:慈溪市杭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峙山路301号。法定代表人:胡永焕,董事长。被告:赵彬成,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杭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彬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杭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杭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杭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慈溪市杭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黄科军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