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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正钱与义乌市稠江街道何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钱,义乌市稠江街道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051号原告何正钱,男,193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稠江街道何村村1组。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何村村。法定代表人何晓明,系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正钱诉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何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正钱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正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正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已减半),由原告何正钱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