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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雅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易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雅康××有限公司,易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雅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雅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6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雅×公司在原审时提交一份通知,内容为:由于总经理的母亲去世,四月份的工资推迟到5月22日发放,落款时间为2009年5月19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雅×公司在和易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未向其支付2009年4、5月份工资已构成无故拖欠,依法应支付易某某2009年4、5月份工资816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041元。雅×公司有关推迟发放工资系因公司总经理母亲去世不属无故拖欠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雅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汪洪代理审判员李东慧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聂 玮  (  兼 )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