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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张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孙忠元与何拥军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99号原告孙忠元,男,195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拥军,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沈海梅,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民,男。被告陕西润邦容大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皓。委托代理人潘斌,男。委托代理人张建民,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培强。委托代理人杨永弟,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忠元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忠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00元,剩余1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