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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浦诉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冯某某、冯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石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与石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诉保字第6号申请人:冯某某。被申请人:石某某。申请人冯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石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某某名下的浙d×××××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石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黄 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金浦诉保字第6号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申请人冯某某与被申请人石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2010)金浦诉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协助我院对被申请人石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进行扣押(就地扣押在浦江县公安局交警队停车场内)。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