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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李文录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李文录。申请人李文录要求宣告李明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明珠,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马屿镇石桥村双桥西路33号,系申请人李文录之子。李文录申请称:李明珠之妻李吴丽向法庭起诉离婚。2009年8月,李明珠突然发生精神分裂症,在江苏省常熟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5天,出院后回家休息。2010年又发病,在温州市康宁医院住院治疗52天。李明珠至今无法应诉。故请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受本院委托对李明珠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认为:被鉴定人李明珠于2009年8月出现精神异常,曾先后二次住院治疗,诊断均为“精神分裂症”,受精神分裂症的影响,不能理解案件的性质及对自己带来的后果和影响,也不能理解法律程序,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无法作出正确、主客观相一致的意思表达,同时无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能力,医学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明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波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