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虞××与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王××,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222号原告:虞××。被告:王××。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虞××与被告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4月2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凌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