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李某甲,青藏铁路公司西宁机务段退休职工。被告李某乙,又名李玉琴,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