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县曙光××制××有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曙光××制××有限公司,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314号原告:新昌县曙光××制××有限公司。县梅渚××村。法定代表人: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曙光××制××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曙光××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80元减半收取6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1440元,由原告新昌县曙光××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常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