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楼兰仙与义乌市南亚制衣有限公司、杜润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兰仙,义乌市南亚制衣有限公司,杜润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215号原告楼兰仙,城西街道流大塘村5组。委托代理人许贞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南亚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大陈镇天宫路5号。法定代表人杜顺剑,董事长。被告杜润星,大陈镇甘山村外木椟29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楼兰仙诉被告义乌市南亚制衣有限公司、杜润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兰仙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义乌市南亚制衣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楼兰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义乌市南亚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大陈镇天宫小区5号的房屋(权证号码为:义乌房权证大陈字第a00142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骆铠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