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聊东民二初字第535-2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9-11-11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爱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聊东民二初字第535-2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法定代表人耿秉正,理事长。被告郑爱国,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爱国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07年8月7日依法裁定查封被告郑爱国所有的鲁P×××××号昌河普通小型客车一辆。鉴于该案案款已经得以清偿,所采取的查封措施已无必要。据此,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爱国所有的PE9537号昌河普通小型客车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