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柘法牛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董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法牛民初字第316号原告杨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董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兴福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人民陪审员 解卫玲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世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