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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与黄×、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黄×,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634号原告:蔡××。被告:黄×。被告:樊××。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黄×、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蔡××负担。代理审判员 路 遥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严至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