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4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洪国良与洪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国良,洪宝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416-1号原告:洪国良,0227196506196333),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塘西村5组119号。被告:洪宝良,7195802266××8),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塘西村5组120号。原告洪国良为与被告洪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洪国良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限定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200元,但其收到通知书后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表示不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占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谢依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