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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4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洪国良与洪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国良,洪宝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416-1号原告:洪国良,0227196506196333),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塘西村5组119号。被告:洪宝良,7195802266××8),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塘西村5组120号。原告洪国良为与被告洪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洪国良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限定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200元,但其收到通知书后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表示不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占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谢依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