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六安市盛华物资商场、蒯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盛华物资商场,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盛华物资商场被执行人:蒯某某申请执行人:六安市盛华物资商场与被执行人:蒯某某借款一案的(2009)金字第XXX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六安市盛华物资商场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木厂法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2009)金字第XXX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宝华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