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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北××支行与林甲、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北××支行,林甲,高××,林乙,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268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北××支行,住所地:乐清市北××镇××号。诉讼代表人:余××。被告:林甲。被告:高××。被告:林乙。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北××支行与被告林甲、高小弟、林乙、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偿还借款本息,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朱佳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