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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某某、洪某某为与被告周某某、被告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与周某某、宣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周某某,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491号原告洪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宣某某。原告洪某某为与被告周某某、被告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作出裁定对被告宣某某所有的座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花苑2号楼102室的房产(保全价值在计人民币230000元额度内)予以查封。本案由审判员陆启杰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某某诉称:被告周某某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10000元,于2009年1月21日立欠据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于2009年2月21日前归还,并由被告宣某某担保。后被告周某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提出要求暂缓归还,被告宣某某也同意延期担保,并在原欠据中书写“担保到款还清日止”。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周某某归还原告借款210000元,并按约定利率计付至判决确定偿付日止的利息;要求被告宣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洪某某对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变更为本金150000元从2009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周某某未作书面答辩。被告宣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原告洪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欠据一份,以证明原告诉称的事实。被告周某某、被告宣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该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原告洪某某提供的借条具有证明力,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周某某因经营缺资,于2007年10月向原告洪某某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3%,后被告周某某支付部分利息。至2009年1月21日双方结算,被告周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60000元,共计210000元。双方约定如被告周某某在2009年2月21日前归还150000元,原告同意减免60000元。被告周某某在欠据上签名确认,被告宣某某作为担保人签名,并约定担保期限至款还清日止。期满后被告周某某仍未按期付款,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210000元,并支付按约定月利率计付的利息,被告宣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将诉请变更为要求被告周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60000,并支付本金150000元从2009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并由被告宣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周某某向原告洪某某借款150000元未及时归还,由原告洪某某提供的借条予以佐证,应予认定,被告周某某理应归还。被告宣某某为被告周某某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欠据约定被告周某某逾期还款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支付本金150000元从2009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某、被告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某应归还原告洪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60000元,并支付本金150000元从2009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宣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4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22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3895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被告宣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44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宵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