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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丽丽与丁伯强、凌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丽,丁伯强,凌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856号原告周丽丽,区鞋子畈4幢502室。被告丁伯强,新村45幢201室。被告凌小玲,新村45幢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丽诉被告丁伯强、凌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丽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瑶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