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丽丽与丁伯强、凌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丽,丁伯强,凌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856号原告周丽丽,区鞋子畈4幢502室。被告丁伯强,新村45幢201室。被告凌小玲,新村45幢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丽诉被告丁伯强、凌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丽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瑶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