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南浔菱湖石淙智能电工器材厂与杨其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南浔菱湖石淙智能电工器材厂,杨其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湖州南浔菱湖石淙智能电工器材厂,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姚家坝村。经营者:沈国新,该厂厂长。被告:杨其荣,市南浔区石淙镇镇西村后窑兜10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南浔菱湖石淙智能电工器材厂与被告杨其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南浔菱湖石淙智能电工器材厂于2010年4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南浔菱湖石淙智能电工器材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州南浔菱湖石淙智能电工器材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1元,由原告湖州南浔菱湖石淙智能电工器材厂负担。审判员 朱炳荣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练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