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郑瑞耐、郑建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郑瑞耐,郑建新,郑瑞元,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3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5号。代表人:王海涛,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加业,系原告单位员工,溪镇江湾路320号。被告:郑瑞耐,身份证号码330327197308094395,住苍南县灵溪镇时代广场16幢1702室。被告:郑建新,身份证号码330327197508114522,住址同上。被告:郑瑞元,身份证号码330327197110194390,住苍南县灵溪镇珊瑚苑4号楼605室。被告: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382号。法定代表人:黄兆凤,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告郑瑞耐、郑建新、郑瑞元、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于2010年4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6元,减半收取8503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