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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禹民一初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蚌埠市畅齐花纸蚌埠市畅奇花纸印刷有限公司与王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畅齐花纸蚌埠市畅奇花纸印刷有限公司,王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066号原告:蚌埠市畅齐花纸蚌埠市畅奇花纸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牛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忠,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铭雄,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琴,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朱家才,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动作着。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畅齐花纸蚌埠市畅奇花纸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畅齐花纸蚌埠市畅奇花纸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保全费43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蚌埠市畅齐花纸蚌埠市畅奇花纸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国琨代理审判员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殷凌云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