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象民一初字第384-2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市穿山甲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穿山甲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象民一初字第384-2号原告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国家高新区苏桥园土榕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刘容在,董事长。被告宁波市穿山甲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州区中萃路5号新世纪家居装饰商场2A43。法定代表人:徐培其。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市穿山甲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977元,余款97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粟卫红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