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霍刑初字第0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陈士华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霍刑初字第0150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磊,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09年7月24日因本案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传唤不到案,同年12月4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月21日张磊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士华,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08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同年12月4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月17日陈土华被霍邱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1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5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陈士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磊、陈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被告人张磊、陈士华在霍邱县城关镇以3000元价格购买他人一辆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无合法手续。后两人将该车出售给朱某(另案处理),朱某又将该车卖给朱某2(已判刑)。经查,该车系2008年江苏省无锡市朱某3被盗车辆。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车价值为4355元人民币。以上事实,被告人张磊、陈士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盗主朱某3陈述,证人朱某、朱某2证言证明及追回的摩托车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陈士华明知其购买的摩托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买卖,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鉴于二被告人庭审时亦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內缴纳)。二、被告人陈士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栗 明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朱凤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