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丽英与徐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英,徐朝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266号原告张丽英,女,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中路226弄16号。委托代理人黄铁莺,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朝良,经商,省东阳市虎鹿镇燕山村,现住义乌市稠州中路6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英诉被告徐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丽英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