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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2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被告主体不合格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蔡友灿审判员  方利江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仙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