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2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被告主体不合格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蔡友灿审判员 方利江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仙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