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鄂09民终166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20-05-20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黄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黄忠华;李伟伟;陈绍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9民终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玉泉南路40号。主要负责人:张志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忠华,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广东省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增强,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伟,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绍芳,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忠华、李伟伟、陈绍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2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黄忠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艳华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喻富林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