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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国根与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王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根,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王永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516号原告:陈国根,,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马鞍镇飞跃闸村新建湖2号。委托代理人:孔天熹,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0)。住所地:绍兴县华舍街道东周村。法定代表人:茅哲烽。被告:王永军,,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九联村久新二组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根诉被告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王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2元,减半收取2,5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