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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宁力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海县××雕刻机床厂与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雕刻机床厂,赖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力商初字第18号原告:宁海县××雕刻机床厂,住所地:宁海县××镇长街村。负责人:尤某某。委托代理人:鲍某某。被告: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雕刻机床厂与被告赖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机床出售协议书中机床出售方为宁海县昌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而非本案原告宁海县××雕刻机床厂,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海县××雕刻机床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雪婷审 判 员  胡昌宁人民陪审员  陈其家二ο一ο年四月三十日日代书 记员  邬贤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