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崂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云彩、张彩峰与李国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彩,张彩峰,李国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崂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彩,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彩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国樑,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张云彩、张彩峰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李国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480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国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李国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0年4月29日,将案款全部付清。至此本案申请人申请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张云彩、张彩峰与被执行人李国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忠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