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银光紧固件有限公司与邱高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银光紧固件有限公司,邱高升,绍兴县安昌镇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绍兴银光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兴灿。委托代理人王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邱高升。原审第三人绍兴县安昌镇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傅宏伟。委托代理人XXX。上诉人银光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4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银光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绍兴银光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浙江绍兴银光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银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