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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04民初263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20-06-12

案件名称

雷娜与段书凡、陈泉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雷娜;陈泉霖;段书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04民初2637号之五 原告:雷娜,女,汉族,1985年5月27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 被告:段书凡,男,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陈泉霖,女,汉族,1986年3月13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 原告雷娜起诉被告段书凡、陈泉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雷娜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该款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石小娟 人民陪审员  王 梅 人民陪审员  申纪云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学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