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桂0304民初263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20-06-12
案件名称
雷娜与段书凡、陈泉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雷娜;陈泉霖;段书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04民初2637号之五 原告:雷娜,女,汉族,1985年5月27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 被告:段书凡,男,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陈泉霖,女,汉族,1986年3月13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 原告雷娜起诉被告段书凡、陈泉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雷娜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该款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石小娟 人民陪审员 王 梅 人民陪审员 申纪云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学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