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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玉环县××厂、江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玉环县××厂,江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415号原告周某某。被告玉环县××厂,住所地玉环县××园区(清港下湫)。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被告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玉环县××厂、江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人民陪审员  梁春芬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