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玉环县××厂、江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玉环县××厂,江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415号原告周某某。被告玉环县××厂,住所地玉环县××园区(清港下湫)。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被告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玉环县××厂、江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人民陪审员 梁春芬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