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林信珠、施海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信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岱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林信珠,家务。委托代理人:施海波,水电工。申请人林信珠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施高波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林信珠诉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儿子。被申请人施高波系浙岱渔11275号船船员。2009年11月10日12时30分左右,浙岱渔11275号船在东经124度07分,北纬32度11分(158/4小区)遇风浪袭击沉没,被申请人因此落水,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现被申请人不可能生存,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施高波死亡。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由岱山县公安局高亭边防派出所、岱山县海洋与渔业局渔港监督、岱山县高亭镇东海村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被申请人施高波失踪,并已不可能生还。经查:被申请人施高波,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渔民,浙江省岱山县人,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2009年11月10日12时30分左右,被申请人施高波所在的浙岱渔11275号船在东经124度07分,北纬32度11分(158/4小区)遇风浪沉没,被申请人因此落水,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1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施高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施高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施高波在海上作业时落水下落不明,现有关单位已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故申请人要求宣告施高波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施高波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沈志浩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