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周冬花与郑凌云、郑姿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凌云,郑姿,郑虹,周冬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凌云。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姿。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虹。上列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春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冬花。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凌云、郑姿、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上诉人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凌云、郑姿、郑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俏审判员 叶雅丽审判员 陈久松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月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