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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民初字第38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毛某为离婚一案中,因被告毛某于2010年4月9日因病死亡,依法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郑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