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民初字第38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毛某为离婚一案中,因被告毛某于2010年4月9日因病死亡,依法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郑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