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友龙与任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龙,任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145-1号原告:张友龙,0227197107095097),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福明东舰司令总家属区17号101室。委托代理人:励绍红,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旭辉,227198004044419),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凤凰新村46幢5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龙与被告任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龙以被告现在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计778元,由原告张友龙负担。审 判 长 何彬彬审 判 员 章华明代理审判员 吴占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谢 依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