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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03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郭晓婷与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晓婷;安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03民初1653号原告:郭晓婷,女,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安康,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郭晓婷与被告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晓婷、被告安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晓婷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20年3月31日的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1803.2元(合计:29803.02元),并从2020年4月1日起以2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计算利息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月份,被告因需资金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朋友关系,答应出借。后分三次共28000元借给被告。2019年2月7日,原告找到被告,被告为原告三次借款分别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归还借款,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迟。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安康辩称:原告2019年11月12日转给其的4000元,因为当时双方谈恋爱,又花在原告身上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9年1月份,被告因需资金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在建设银行快贷APP分三次贷款28000元借给被告,被告于2019年2月7日向原告出具三份借条,载明被告共借原告28000元,年利率5.6%,定于2020年1月1号前本息一次还清。到期后被告未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安康向原告郭晓婷借款本金28000元未偿还,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为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19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借款利息1803.2元及从2020年4月1日起以2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借款中有4000元系二人谈恋爱时为原告花费支出,应予以扣减,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晓婷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1803.2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以2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由被告安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曹首燕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米慧芳 百度搜索“”